(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4)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6)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和协调的各项事务。
(7)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8)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0)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1)承办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