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6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南阳市民族宗教局

南阳市公安局

宛民宗[2006]12号

关于重申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民族宗教局、公安局:

近一个时期,我市个别地方在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工作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县市出现大规模更改民族成份、超年龄更改民族成份以及采取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更改民族成份,引起了国家和省民委的重视,其根本原因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变更公民民族成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变更公民民族成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民族政策的执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省民委、公安厅豫族字[199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规定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户口迁移中出现笔误的不属于民族部门受理范围。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必须严格执行公民确定或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

(一)公民需变更民族成份的,必须符合变更的条件,否则民族、公安部门不予受理,具体办事程序是:

公民需交验变更民族成份的依据,包括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户口薄、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若系再婚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变更民族成份,还应交验再婚证明;若系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变更民族成份,应交验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填写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件一),民族部门审批后,给公安部门出具变更民族成份通知单(见附件二)。

(二)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卧龙、宛城、油田由市民族部门审批,向市公安部门出据变更通知单;县(市)由县(市)民族部门审批,向县(市)公安部门出据变更通知单。县(市)民族部门须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变更民族成份情况向市民族部门写出书面总结,并汇总和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名单(见附件三)报市民族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自查自纠,确保变更民族成份工作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民族、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并要对2003年以来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以及近三年来民族成份变更汇总表一式3份于3月25日前上报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市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将进行分片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样本)

      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通知单

      3、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汇总表

南阳市民族宗教局     南阳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民族工作  民族成份  变更  通知

南阳市民族宗教局                 2006年3月8日印发

附件1

公 民 民 族 成 份 变 更 申 请 表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日期

照片

身份证编号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基  本  情  况

变更民族成份人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日期

照片

身份证编号

与申请人关系

原民族成份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申请变更理由

道办事处意见

工作单位或街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3

1         年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汇总表

姓名

出生年份

变更理由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