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关于收集整理蒙古族满族古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和党的十八大“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文化强省建设,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推动中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部署,省民委拟编印《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总目提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集整理蒙古族满族古籍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弘扬民族文化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河南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蒙古族、满族入住中原已有600多年历史,长期以来,河南蒙古族、满族与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一起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原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收集整理编印《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展示中原文化深厚底蕴的重要方式,是研究河南蒙古族满族历史文化、加强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举措,也是民族工作部门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为推动中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的重要载体。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编印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开展收集整理工作
2009年,在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和热心人士的支持帮助下,省民委编辑出版了《河南省回族古籍总目提要》,对研究回族历史文化提供了大量详实的资料,获得社会广泛好评。蒙古族、满族在河南历史悠久,分布广泛。我市蒙古族、满族人口分别占全省70%和40%,工作任务相对较重,各县区要将收集整理蒙古族、满族古籍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在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时,要借鉴收集整理回族古籍的经验,深入当地地方志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高校及科研单位,走访专家学者,走访蒙古族、满族知名人士和有关群众,对显示历史遗迹的古籍、碑刻等进行登录。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要争取当地地方史志办公室、古籍办公室支持。把有一定文化功底、热爱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的人士,吸收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队伍中来,集众人之智,群策群力,密切协作,把此项工作做好。
在搜集整理过程中,对新发现的回族、蒙古族、满族以外的其它少数民族古籍,请一并收集整理,届时将同期汇编印发。
三、集中力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编辑出版《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总目提要》是一项民族文化工程,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各县区要根据省民委编印《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总目提要》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安排布置,认真做好当地蒙古族、满族古籍资料的收集工作,将本县区蒙古族、满族以及其它少数民族的古籍图片和文字说明材料于7月30日前上报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
电子邮箱:(nanyangminzuke@163.com)
联 系 人:杨红改 电话:63890959
附件: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的具体说明
2013年5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蒙古族满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的具体说明
我省56个民族成份齐全,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省份。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共存是我省的一项基本省情。蒙古族、满族入住中原历史久远,遗留古籍内容丰富、积淀深厚,是中原地区宝贵的文化资源。由于年代久远,很多古籍遗失、散落于民间,急待抢救挖掘,搜集整理。为有效保护和传承蒙古族、满族优秀传统文化,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蒙古族满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
一、目的
(一)汇总我省蒙古族、满族拥有古籍的全面情况,展示我省蒙古族、满族古籍的丰富宝藏。
(二)全面了解蒙古族、满族古籍的主要内容,为我省各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三)加强各古藉部门及收藏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的民族古籍资源共享。
(四)与《河南省回族古籍总目提要》配套,充实我省少数民族文献资料库。
(五)丰富河南古籍内容,为展示中原文化添彩。
二、原则
(一)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对待每一部文献及物品,正确对待精华与糟粕,避免片面褒贬。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一古籍的类别要作出准确的判断,对内容要作精准客观的叙述,原则上不作评价。
(三)深入细致,全面搜集,拾遗补缺,尽量做到无遗漏、无遗憾。
(四)要有精品意识,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对品相完好的物品,重点保护,及时上报。
三、收集整理范围
(一)1949年以前成书并已流传使用的民族古籍,皆属收集整理的范围。
(二)1949年以后按原文抄录或复制的古籍,原件已遗失者,新抄本或复印本也属收集整理范围。
(三)侧重收集整理民族来源、民族迁徙、文明特征、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生活、文化教育、革命斗争以及民族史诗、叙事诗等有文献价值的各类文献。口头文献的收集整埋仅限于已整理出版或整理存档在有关单位的口头资料。
(四)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本民族文字或汉字碑铭和文书,有较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皆予收集整理。
(五)全省各地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个人收藏的古籍,均属收集整理范围。
(六)已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请一并收集整理上报。上报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传承人及其民族成份、该项目属哪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有三项以上者请列表上报。
四、收集整理方法
所有资料用录像或相机拍照记录;并附文字说明。
(一)分类登记。①按书籍类、铭刻类、文书档案类、讲唱类等四种形式收集整理。书籍类包括印刷本、手抄本等;②铭刻类包括碑刻、匾额、建筑装饰物、家具、器皿等;③文书档案类包括圣旨、家谱、族谱、契约、收据、账簿等;④讲唱类包括民歌、格言、故事、典故、传说等。
(二)同一古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书名者,皆单独立目,最通行的名称为主条,其他为参见条,主条中要写明“又名……”。
(三)异书同名的古籍,则视为不同品种,分别立条目和撰写文字说明。
(四)两书内容完全相同,仅版本不同只立一条目。
(五)一种文献在流传过程中经过再编、再刻、再印或再抄,在内容上有较大调整或增损,则视为新的品种,单立条目并撰写文字说明。
(六)对原无书名的古籍,登录时可根据其特点,予以新的命名。
(七)所查资料、物品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遣词造句要精炼、准确,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楚。对古籍的价值不作主观、倾向性的评价。每条文字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00字。
1、书籍类。包括:书名,是否分卷(如分卷,有多少卷),多少册,每册多少页,使用什么文字,作者及著作时间,主要内容,参考价值,出版时间,书籍纸质类型、字体类型;页面尺寸、版框尺寸(cm),每页行数(注明是横行还是竖行),保存是否完好,现在何处收藏等。
2、铭刻类。包括:名称,铭刻种类,数量,撰文、书刻者姓名,记述的主要内容,参考价值,前后面是否都有字,材质,字体,上下左右尺寸(cm),用什么文字铭刻(如用汉字,是什么字体),行数,保存是否完好,已被哪种方志收录,在该方志的第XX页等。
3、文书档案类。包括:名称,是否分卷(如分卷,有多少卷),如不分卷,有多少册,何人撰写,何时成稿,是手抄本还是印刷本,纸质类型,用何种文字撰写,如汉字,是哪种字体,页面尺寸(cm),排版方式(横排还是竖排)及行数,材质类型(纸质还是木质),保存是否完好,现存何处等。
4、讲唱类。
民歌类:包括名称,收录时间,作者,在什么区域内传唱,是否配有乐谱(如有,写明乐谱尺寸和页数),主题思想等。
格言:包括名称,创作者,主要内容等。
故事、传说、典故:包括名称,起源地,传承人,流行区域,主要内容等。如汇集成册,还要写明名称,编写人、讲唱人,是印刷本还是手抄本,纸张尺寸(cm),行数,现存何处等。
(九)报送方式:有图片的古籍条目,图片与文字说明要对应,图片清晰度高。没有图片的古籍条目单报文字说明。所有参与搜集登录的人员,均属真实姓名与登录时间。
201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