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公开服务承诺

发布时间:2014-11-25 信息来源:南阳市民族宗教局 字体大小:


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公开服务承诺

  一、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各项事务。

  (七)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 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1、阿 颖:市政协副主席、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0377—63896216

      2、杨光才:党组成员、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办公电话:0377—63173668

    3、赵 刚: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民族工作、新农村建设、艾滋病预防、食品安全、依法治市等,分管民族科(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办公电话:0377—63893928

     4、李万清:调研员,负责佛教、道教工作,分管联系宗教团体办公室。

  办公电话:0377—63398316

     5、丁济泽: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及党群工作,分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办公电话:0377—63896889

     6、买书广: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旅游、安全生产、防火、防邪教、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等,分管宗教科、联系宗教团体办公室。

  办公电话:0377—61383106

  三、服务承诺

  (一)承诺事项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市“十项规定”,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精简办事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快办,要事督办。

  2、严格按照公示的工作流程、办事程序、时限要求办理业务,不推诿扯皮、不搪塞。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业务,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

  4、热情服务,主动服务,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对当事人有问必答。

  5、不向民族企业、宗教活动场所乱收费、乱摊派;审批项目、执法检查不收费。

  6、规范行政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投诉问责制。

  7、廉洁从政,严肃执纪,不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接受服务对象出资的宴请和到娱乐场所消费。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我们一定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民族宗教系统良好形象。

  (二)首问负责制

  1、当服务对象到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对服务对象负有重要责任。

  2、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件,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询问或办理的事件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之内,但属于本局、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何单位联系,主动介绍情况。

  3、属于本局、本科室职责范围,但相关人员不在位或一时联系不上的,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4、服务对象需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1、对即办事项,承办人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予以办理。

  2、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并在所限累计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服务对象诉求的行政审批或其它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或拒办。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承办人要按照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办理各类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其他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结时限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结。

  (四)过错追究制

  1、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错误或违反制度的。

  (2)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错误的。

  (5)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2、责任的划分

  (1)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违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3)因承办人工作不细,政策不清,或由承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承办和审报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3、责任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整顿,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大错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奖惩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过错行为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的从重处理。

   (5)法律法规已对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法律法规处理。

  (五)一次性告知制

  1、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事事宜时,经办人员应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规定程序、时限、所需有关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2、一次性告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3、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六)投诉问责制

  1、工作人员由于不认真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2、对服务对象、群众来访投诉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做好解答疏导工作。对信函、书记市长信箱及上级转来的投诉,要及时查阅、登记、处理、回复。

  3、凡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即进入投诉问责程序,由局领导研究确定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问责处理的手段

  (1)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2)责令采取各种积极手段挽回损失或影响。

  (3)诫勉谈话。

  (4)行政处理。与本人年终目标考核挂钩,按《公务员法》等法规制度进行查处。

  (5)组织处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便民服务中心主楼四楼

  值班电话:0377—63399448  传真:0377—6339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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