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包括:

1.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2.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发展计划、规划;

4.全市性表彰、评奖、竞赛等重大活动;

5.公务员考录;

6.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7.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8.统计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查阅,网址为:http://mzj.nanyang.gov.cn/,也可以直接到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查阅。

必要时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二、目标编排体系

要素: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等。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公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我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二号楼2楼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和传真:63399448,

通信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二号楼2楼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码:473000

电子邮箱:nysmzjbgs@163.com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本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局网站首页上信息公开目录下依申请公开栏目通过注册账号后,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发送即可。

2.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我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补正。   

办理答复。对收到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局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1.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