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委关于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p style="font-family:"font-size:16pt;margin:0pt;">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宗)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切实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民族宗教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办〔2017〕3号)的工作要求和省民委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结合民族宗教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学习贯彻,提高思想认识
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是指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对民族宗教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宗教行政争议和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矛盾纠纷,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采用说服和协商等方式,使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机制。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和机关各处(室)要及时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善于通过开展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坚持基本原则,掌握范围程序
(一)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基本原则
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即:
1.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不分民族、宗教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4.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民族宗教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1、民族宗教行政调解范围。各地民族宗教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是民族宗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备案等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以及民族宗教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向民族宗教部门申请的行政调解事宜。
2.民族宗教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民族宗教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民族宗教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向民族宗教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民族宗教部门的主管业务处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民族宗教部门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民族宗教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民族宗教部门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民族宗教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调解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民族宗教部门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落实
坚持在省政府领导下,在省法制办牵头、指导、督促和协调下,建立健全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成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规范有序。
(一)工作机构
1、成立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委主任、省宗教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民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机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调解小组。机关每个业务处室成立一个调解组,调解组组长由各业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组员由相关业务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机关法律顾问参加。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参加省政府及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研究确定、部署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目标、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审签相关材料。
2、调解小组职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安排和提议,提出调解思路或者方案,经委领导同意后具体实施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并制作行政调解文书。
3、组织保障和监督。综合利用民族宗教法律资源,特别是发挥好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调解室,切实保障好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党委、监察室要有效监督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要加强与省信访部门沟通联络和行政调解的后勤保障工作,政法处要加强与省法制办的沟通联络,指导业务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并负责行政调解文书的编号和归档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5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省民委(宗教局)政法处。
附件:河南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调解流程图
2017年8月15日